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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7 年重訴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9號原 告 林家慶訴訟代理人 李若宸被 告 林明正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07年度補字第288號確認和解無效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向被告為請求,被告則以就該車禍事件兩造曾於民國107年4月10日在花蓮縣吉安鄉調解委員會成立調解(107年吉民調字第18號),原告不得再訴請被告賠償等語為辯。查原告已另對被告起訴請求確認和解無效,此經調閱本院107年度補字第288號民事卷宗核閱無誤,則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107年度補字第288號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洪妍汝

裁判日期:2018-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