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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移調字第 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移調字第2號聲 請 人 林育如代 理 人 李文平律師代 理 人 張照堂律師相 對 人 朱振煌代 理 人 陳鈺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移調字第2號(原107年度訴字第185號)返還權狀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陳裕涵書記官 陳雅君通 譯 林傑臣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林育如聲請人代理人李文平律師相對人代理人陳鈺林律師調解成立內容:

一、聲請人願於民國108 年10月31日前給付相對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伍萬元。

二、相對人願將門牌號碼花蓮縣○○鄉○○○○街○○號6 樓之7房屋遷讓返還聲請人。

三、相對人願將門牌號碼花蓮縣○○鄉○○○○街○○號6 樓之7房屋之建物所有權狀及所坐落土地花蓮縣○○鄉○○段○○○○號土地之土地所有權狀返還聲請人。

四、兩造同意就兩造間之債權債務關係不再對對方請求,亦不再對對方提起民、刑事訴訟。

五、兩造其餘請求均拋棄。

六、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始簽名於後:

聲 請 人 林育如聲請人代理人 李文平相對人代理人 陳鈺林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記官 陳雅君法 官 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裁判案由:返還權狀等
裁判日期:2019-0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