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簡調字第165號聲 請 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石念祖即石俊龍等間請求確認借名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表明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情形,核其法律關係無非屬確認相對人間借名登記關係存在之確認之訴,依法律關係性質,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本院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