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簡調字第136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李玉玫等間就撤銷信託等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玉玫積欠聲請人債務新臺幣142,830元及利息,詎其已陷財務困難,仍將名下之不動產信託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郭沛芬,顯有害於聲請人之權利。依信託法第6條、民法第244條規定,訴請撤銷上開信託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並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為此具狀聲請調解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相對人李玉玫等間信託及移轉登記,依法乃法院以裁判之方式始得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核其性質為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一之規定,應以裁定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