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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司簡調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簡調字第47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滕景明等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強制調解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滕景明積欠聲請人債務新臺幣56,180元及利息,詎其因恐繼承遺產後為聲請人所追索,於民國107年5月1日將應繼承之財產花蓮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建物,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有償或無償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滕建程,依民法第244條規定,上開移轉登記應撤銷並回復登記為滕景明等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為此具狀起訴暨聲請調解云云。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聲請撤銷滕景明等間就上開不動產所為遺產分割登記行為並回復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登記,依法乃法院以裁判之方式始得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核其性質為形成之訴,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本件毋庸經調解程序,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裁判日期:2019-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