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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司簡調字第 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簡調字第57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豊承等間變更負責人名義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林豊承等間變更負責人名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3月8日檢送調解意願表予全體相對人,惟迄今相對人均未表示有調解意願,顯見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縱訂期亦難期待全體相對人到場參與調解程序,堪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裁判案由:變更負責人名義
裁判日期:2019-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