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司原交附民移調字第 21 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成 立 筆 錄聲 請 人 沈元富相 對 人 林永鑫法定代理人 林忠義相對人代理人 俞建界律師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原交易字第75號過失傷害等刑事案件移附108年度司原交附民移調字第21號調解(108 年度原交附民字第29號),於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施芳玲書 記 官 陳佩姍調 解 委員 廖夏慧委員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沈元富相 對 人 林永鑫法定代理人 林忠義相對人代理人 俞建界律師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肆拾萬元,給付方式:共分20期給付,第1 期於民國(下同)109 年1 月15日前給付貳萬元,於每月15日前各給付貳萬元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匯入聲請人所指定之帳戶(玉里郵局、戶名:沈柏均、帳號:0000000-0000000 )上開給付若有一期不履行,尚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願撤回刑事過失傷害告訴。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聲請人 沈元富相對人 林永鑫法定代理人 林忠義相對人代理人 俞建界律師

調解委員 廖夏慧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書 記 官 陳佩姍司法事務官 施芳玲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於調解筆錄成立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之訴。前項期間,自調解筆錄成立後起算,其無效或得撤銷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調解成立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李宜蓉

裁判日期:2019-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