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調字第14號聲 請 人 陳信忠聲 請 人 鍾阿鄉法定代理人 陳信忠相 對 人 陳信成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民事聲請調解暨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消費借貸新臺幣600,000元,相對人陳信成之住所地係在高雄市鳳山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是本件相對人聲請移轉管轄至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本院認為有理由,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轉管轄至有管轄權之上開法院審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