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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司調字第 1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調字第125號聲 請 人 蔡文菁代 理 人 賴劭筠律師代 理 人 林之翔律師代 理 人 賴淳良律師上列聲請人蔡文菁與相對人杜宜庭間確認協議書無效等強制調解暨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確認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於民國96年10月19日、107年9月1日及107年9月9日就坐落中國大陸地區江蘇省無錫市○○區○○鎮○○○路○○○號及2之3號之協議書3件無效及房產借名契約不存在等情。

三、查本件聲請人確認協議書無效及房產借名契約不存在,其性質屬確認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是本件調解之聲請,依其法律關係之性質應認為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本件毋庸經調解程序,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四、茲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裁判日期:2019-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