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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司調字第 22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調字第223號聲 請 人 陳民宗上列聲請人陳民宗與相對人薛文夫等間合夥決算分配合夥利益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陳民宗與相對人薛文夫等間合夥決算分配合夥利益強制調解事件,本院依聲請人起訴狀及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4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號民事判決當事人欄所載,相對人薛文夫之戶籍,已遷出國外,是本院定期調解通知書即應為公示送達或外國送達,故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本件毋庸經調解程序,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聲請調解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裁判日期:2020-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