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調字第75號聲 請 人 黃健治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法定代理人 李世光相 對 人 楊泮池相 對 人 吳政忠相 對 人 廖慶榮相 對 人 馮展華相 對 人 鄭文隆相 對 人 詹婷怡相 對 人 薛富盛相 對 人 黃育徵相 對 人 戴謙相 對 人 鄭英耀相 對 人 蔡鴻坤相 對 人 賀陳弘相 對 人 廖榮鑫相 對 人 沈榮津相 對 人 翁朝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召開年度大會聲請調解暨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則為同法第405條第3項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等人聲請調解暨起訴,請求相對人依法依約應召開年度大會,並載明相對人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之主事務所所在地為「花蓮縣○○市○○路○○○○號」(按經本院查明花蓮市並無此門牌號碼),及將相對人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法定代理人李世光、相對人楊泮池、吳政忠、廖慶榮、馮展華、鄭文隆、詹婷怡、薛富盛、黃育徵、戴謙、鄭英耀、蔡鴻坤、賀陳弘、廖榮鑫、沈榮津、翁朝棟之住所均列為「住同上」,而與相對人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之主事務所相同。惟本件相對人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總部中興院區所在地係在新竹縣○○鎮○○路○段○○○號,有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網站所示國內服務據點在卷可稽,且相對人楊泮池、吳政忠、廖慶榮、馮展華、鄭文隆、詹婷怡、薛富盛、黃育徵、戴謙、鄭英耀、蔡鴻坤、賀陳弘、廖榮鑫、沈榮津、翁朝棟等人經本院查明係相對人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之董監事,亦有查詢資料在卷可佐,則依首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較為妥適,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