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司調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調字第76號聲 請 人 黃健治相 對 人 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法定代理人 蔡明介相 對 人 蔡力行相 對 人 謝清江相 對 人 梁公偉相 對 人 孫振耀相 對 人 金聯舫相 對 人 吳重雨相 對 人 張秉衡相 對 人 湯明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第一編第一章第一節之規定,則為同法第405條第3項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對相對人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聲請調解暨起訴,請求相對人依法依約應召開年度大會,並列相對人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所在地為「花蓮縣○○市○○路○○○○號」(按花蓮市查無此門牌號碼),及將相對人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明介、相對人蔡力行、謝清江、梁公偉、孫振耀、金聯舫、吳重雨、張秉衡、湯明哲之住所均列為「住同上」,而與相對人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相同。惟本件相對人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註冊登記之事務所所在地係在新竹科學園區新竹市○○○路○號,有本院依職權查詢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結果在卷可稽,相對人蔡力行、謝清江、梁公偉、孫振耀、金聯舫、吳重雨、張秉衡、湯明哲等八人之住所既經聲請人表明與相對人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相同,則相對人蔡力行、謝清江、梁公偉、孫振耀、金聯舫、吳重雨、張秉衡、湯明哲等八人之住所亦應為新竹科學園區新竹市○○○路○號,則依首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較為妥適,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裁判日期:2019-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