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調字第92號聲 請 人 彭秀錦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蓮貞等間酌定租金強制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本件進入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因增加或減免不動產之租金或地租發生爭執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所定之各款情形之一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5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復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請求酌定相對人占用土地部分之租金,核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5款規定之強制調解事件。次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彭蓮貞等三人間酌定租金事件,因聲請人請求直接進入訴訟程序,有本院民國108年6月19日調解程序筆錄附卷可稽,故可認為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依前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毋庸經調解,本院將依法續行審理。
三、茲聲請人之起訴依法視為聲請調解,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規定,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