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10號上 訴 人 王石進
洪璿東即億佳汽車貨運行被 上訴 人 蔡忠嶧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95,2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3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徐大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