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2號聲 請 人 林靜子相 對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上列聲請人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相對人限期起訴,聲請狀僅載明相對人之公司名稱,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2 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 日內補正相對人公司地址、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並應陳明聲請人與本院91年度執全字第35號假扣押裁定之債務人間關係、聲請人得據此主張之證明等,該通知業於
108 年2 月22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固於108 年3 月4 日具狀陳報相對人登記公示資料、聲請人戶籍謄本及債務人陳章田之除戶謄本,惟未依本院上開裁定意旨補正敘明其與債務人陳章田之關係為何?債務人陳章田已死亡,其繼承人為何?亦未補正債務人陳章田之繼承系統表及繼承人之戶籍謄本。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陳裕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