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49號原 告 朱世全被 告 益暄行被 告 黃依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傷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