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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7號原 告 吳阿娘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被 告 吳天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2,041元,【計算式:花蓮縣○○鎮○○段○○○○○○○○○○號:面積8,

987.18㎡×108年1月公告現值150元/㎡=1348,077】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13,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裁判日期:2019-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