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2號原 告 游佩靜送達代收人 魏辰州律師被 告 劉灃瑜被 告 劉乙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地上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5,718元以下四捨五入(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2607.54㎡×108年3月公告現值110元/㎡+系爭建物現值228,8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