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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2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47號原 告 林金鎮被 告 嘉太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徙被 告 李宜蓉即李慧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74,88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裁判日期:2019-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