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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2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67號原 告 黃松江被 告 花蓮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徐榛蔚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物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花蓮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之地上物拆除,將土地返還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地上物占用系爭土地面積之價額予以核定,,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8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遭占用面積12㎡×土地公告現值1900元/㎡=22,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補正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土地謄本,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裁判案由:拆物還地
裁判日期:2019-0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