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06號反 訴原 告 詹伯智反 訴被 告 林靜芳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委任契約等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05,26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8,91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