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11號原 告 蔡季玲原 告 蔡淑如被 告 蔡坤峯被 告 邱延壽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將原告所有坐落花蓮吉安鄉(下同)慶豐段1513地號土地繼承持分3600分之30、同地段1514、1515、1515-1、1515-2、1515-4、1515-5、1515-6、1565、1565-1地號全部土地及同地段841、843地號全部土地,原告各繼承持分1800分之30,同地段原告蔡季玲繼承持分10000分之166、原告蔡淑如繼承持分10000分之166土地之協議財產分割予以塗銷登記,惟未提出上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