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2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221號原 告 葉美玉被 告 慈濟學校財團法人慈濟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羅文瑞訴訟代理人 賴淳良律師

賴劭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助款等事件。原告原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惟嗣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本件核屬民事訴訟而裁定移送本院,並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確定在案。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400,000元;第二項請求返還榮譽獎座一座,則核屬財產權訴訟,然因其訴訟標的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故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元,是本件合計訴訟標的金(價)額為2,0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295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新台幣4,000元外,尚應補繳17,29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裁判案由:給付補助款等
裁判日期:2019-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