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4號原 告 魏永成送達代收人 邱士芳被 告 魏德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寄託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477,01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352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2,000 元,尚欠新台幣43,3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雅雯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寄託款
裁判日期:2019-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