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3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96號原 告 陳新珠訴訟代理人 洪珮瑜律師被 告 吳孟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7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632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770元,尚應補繳15,8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裁判日期:2019-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