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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補字第 4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02號原 告 鄭美華被 告 黃金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障礙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30,47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40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4,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裁判案由:排除障礙物
裁判日期:2019-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