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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1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34號原 告 郭偲琦

王百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08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繳本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玖佰捌拾捌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本院刑事庭107年度交易字第104號過失傷害案件,對被告吳淑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108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被告經上述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依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復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17,8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簡廷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如茵

裁判日期:2019-04-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