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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3號原 告 徐友仁被 告 陳明德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當選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度補字第202號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7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沈培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方毓涵

裁判案由:確認當選無效
裁判日期:2019-0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