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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2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25號原 告 陳建文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李巧雯律師被 告 花蓮縣卓溪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呂必賢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律師

林萬全

參 加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交付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12月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請兩造及參加人就卓溪鄉公所106年7月12日卓鄉行字第1060008623號函,說明三所載「..續與原承租戶溝通後達成協議」一節(卷429至430頁),以書狀說明具體協議內容及後續。另請被告及參加人就原告提出之估價報告(卷442頁)中,關於補償項目及金額部分逐項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裁判案由:交付租賃物等
裁判日期:202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