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2號抗 告 人 蔡文菁代 理 人 賴劭筠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杜宜庭間請求確認協議書無效等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3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本件抗告,但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爰請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