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5號原 告 宋雨津訴訟代理人 鄭敦宇律師被 告 張勤妹法定代理人 吳佳樺訴訟代理人 張秉正律師複 代理 人 李佳怡律師
洪珮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