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7號原 告 鄭美娥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張照堂律師被 告 王席彬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律師
林政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結算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6月1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行言詞程序。
兩造應就附表所示事項提出相關事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芝瑜附表:
1 原告主張先前向被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萬元、750萬元,係於何時、以方式借款?
2 兩造於101年10月12日簽立「先捷、先足股金借支及持股書面」,其中關於「大同街入金」,該款項之真意及金額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