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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8 年訴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7號原 告 鄭美娥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張照堂律師被 告 王席彬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律師

林政雄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結算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年6月18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行言詞程序。

兩造應就附表所示事項提出相關事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芝瑜附表:

1 原告主張先前向被告借款新臺幣(下同)500萬元、750萬元,係於何時、以方式借款?

2 兩造於101年10月12日簽立「先捷、先足股金借支及持股書面」,其中關於「大同街入金」,該款項之真意及金額為何?

裁判案由:給付結算款等
裁判日期:2020-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