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號原 告 陳克泉
陳尚昇陳柏融即蘇弘章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李巧雯律師被 告 陳文彬訴訟代理人 鍾年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姿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5號原 告 陳克泉
陳尚昇陳柏融即蘇弘章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
李巧雯律師被 告 陳文彬訴訟代理人 鍾年展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十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