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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9 年簡上字第 1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16號上 訴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訴訟代理人 梁懷德

林志淵被上訴人 李晏晴(原名李佳容)被上訴人 若雅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雅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信託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1月24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主文第二項所載「花蓮縣○○鄉○○段○○○○○○○○○○○○○○○○○號土地及同段920建號建物」,應更正為「花蓮縣○○鄉○○段○○○○號土地及同段920、931、932、935等建號建物」。

原判決事實及理由欄二所載「花蓮縣○○鄉○○段○○○○號土地(共用部分為同段931、932、935地號土地)及同段920建號建物」,應更正為「花蓮縣○○鄉○○段○○○○號土地及同段920、93

1、932、935等建號建物」。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范坤棠

法 官 楊碧惠法 官 林育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大鴻

裁判案由:塗銷信託登記
裁判日期:2021-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