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2號上 訴 人 吳慶豐訴訟代理人 吳明益律師被 上訴 人 花蓮縣卓溪鄉公所法定代理人 呂必賢訴訟代理人 魏辰州律師被 上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訴訟代理人 籃健銘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租賃契約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定民國111年7月28日上午9時30分續行準備程序,兩造應自行到庭。
理 由本院前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089號行政訴訟事件之裁判,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09年2月3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茲查明該行政訴訟事件業已終結,爰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並定準備程序期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可文
法 官 林敬展法 官 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