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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9 年簡上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80號上 訴 人 楊士海

楊士強楊士誠楊士功共 同訴訟代理人 賴淳良律師

賴劭筠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士鋼間請求確認租賃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佰捌拾元及溢繳之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貳拾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 前段、中段、第77條之26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09 年3 月27日提起本件訴訟時,花蓮縣○○鎮○○段○○○○○○○○○○○ ○號土地之價值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321,700 元、1,286,200 元(1535之3 地號土地承租範圍價值為53,100元,詳見附表),有內政部地政司公告土地現值及公告地價查詢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

5 至117 頁);又依上訴人所請求確認就上開土地之租約(下稱系爭租約)為承租人,租期係自107 年11月1 日至116年12月31日,共9 年又2 月,其中自承租時至109 年5 月間共1 年7 月,租金為每月1,953 元,另自109 年6 月起至租期終了共7 年7 月,該段期間租金調降,並按每月1,562 元計算租金等情,有國有基地租賃契約書、租金繳款收執在卷可查(見原審卷第235 頁;原審卷第222 至224 頁、本院卷第111 頁),據此核算,系爭租約之租賃關係存續期間租金總額為179,249 元【計算式:1,953 ×12×(1 +7/12)+1,562 ×12×(7 +7/12)=179,249 】。依上開說明,系爭租約之租金總額低於租賃物即上開土地之價額總和,自應以上開租金總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三、依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算後,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上訴人已繳納2,760 元(見原審卷第9 頁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溢繳8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 元,上訴人已繳納4,140 元(見本院卷第9 頁自行收納款項收據),溢繳1,320 元。上訴人聲請退還上開溢繳裁判費用,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范坤棠

法 官 李可文法 官 林育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芝瑜附表:

┌──┬─────┬───┬─────┬────┬──────┐│編號│土地 │權利範│公告現值(│面積(平│核計土地價值││ │ │圍 │每平方公尺│方公尺)│ ││ │ │ │) │ │ │├──┼─────┼───┼─────┼────┼──────┤│1 │花蓮縣玉里│全部 │5,900元 │563 │3,321,700元 ○○ ○鎮○○段 │ │ │ │ ││ │1535地號 │ │ │ │ │├──┼─────┼───┼─────┼────┼──────┤│2 │花蓮縣玉里│全部 │5,900元 │218 (承│1,286,200 元○○ ○鎮○○段 │ │ │租範圍為│(承租範圍價││ │1535-3地號│ │ │9 平方公│值為53,100元││ │ │ │ │尺) │) │└──┴─────┴───┴─────┴────┴──────┘

裁判案由:確認租賃契約
裁判日期:2021-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