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80號上 訴 人 楊士海
楊士強楊士誠楊士功共 同訴訟代理人 賴淳良律師
賴劭筠律師被上訴人 楊士鋼訴訟代理人 賴宇宸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10 年8 月1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范坤棠
法 官 鍾志雄法 官 林育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