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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9 年亡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亡字第6號聲 請 人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 對 人即 失蹤人 甲○○ 最後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宣告甲○○(男,民國00年0 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花蓮縣○○鄉○○村00鄰○里0 ○0號)於民國88年12月28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甲○○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民國00年0 月0 日生)於78年4 月8 日失蹤,迄今已逾7 年,生死不明,爰聲請宣告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 條第1項、第9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花蓮縣卓溪鄉戶政事務所聲請死亡宣告案件訪談紀錄、失蹤人口系統個別查詢資料報表、戶政查詢系統、戶籍資料、戶籍登記簿、失蹤人口系統個別查詢資料報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健保保險對象投保資料查詢、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查訪表等件為證(見花蓮地方檢察署108 年度民參字第13號卷宗,下稱花檢卷)。而本院依職權調閱相對人之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通緝紀錄表(見本院卷第17-21 頁),可知相對人曾因竊盜案件於81年11月6 日入監服刑,並於81年12月28日出監。復依職權函詢相對人之投保及就診紀錄,依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東區業務組函覆資料所示,相對人之母乙○○(函覆資料誤載為相對人之子女)固曾於84年3月1日為相對人加保,惟於85年3月11日即將之轉出,此後再無相對人加保紀錄,且自81年12月28日相對人出監起迄今(包括前開加保期間),完全查無相對人門診及住診之就醫紀錄,此有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東區業務組109年3月10日健保東醫字第1097101079號書函暨所附門診住診申報紀錄明細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51-55頁)。

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派員查訪相對人最後設籍地址,村長稱相對人已20多年未返回住處,只知其於78年4月8日在臺中梨山工作時失蹤,相對人之父丙○○前往警局報案,協尋至今均無消息等情,有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109年1月9日玉警防治字第1080027267號函暨查訪表、失蹤人口報表等件為憑(見花檢卷)。本院復調閱相對人之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勞保投保資料、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資料(見本院卷第15、25-26、63-78頁),均查無相對人於81年12月28日出監後之行蹤。本院審酌上開事證,堪認相對人至少在81年12月28日出監後即已失蹤,相對人失蹤已滿7年,並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有公示催告公告、揭示證書、新聞紙等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35、81-82頁)。今申報期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8條第1項規定,得於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宣告。

本件相對人自81年12月28日失蹤,計至88年12月28日已屆滿7年,自應推定相對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簡廷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確定後30日內,應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 儒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裁判日期:2020-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