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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9 年司監宣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監宣字第5號聲 請 人 甘月香相 對 人 甘素香關 係 人 董景山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受監護宣告人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選任關係人董景山(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人甘素香(女、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辦理被繼承人甘詹五妹遺產分割事宜之特別代理人。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人甘素香負擔。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成年人之監護,除本節有規定者外,準用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10條、第1113條定有明文。又監護人之行為與受監護人之利益相反或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因監護人、受監護人、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受監護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1098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甘月香為受監護宣告人甘素香之胞姐,前經鈞院以民國108年度監宣字第5號裁定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又被繼承人甘詹五妹為聲請人及受監護宣告人之生母,於107年11月5日死亡,聲請人與受監護宣告人同為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因繼承人間就遺產之繼承顯有利益衝突,依法不得代理,為此聲請選任關係人董景山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特別代理人,以代受監護宣告人辦理上開遺產分割事宜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有聲請人、受監護宣告人戶籍謄本、被繼承人除戶謄本、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分割繼承協議書、繼承系統表、關係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及關係人畢業證書以及匯款資料影本等在卷為證,經核與聲請人主張相符。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及聲請人與受監護宣告人間就被繼承人遺產分割事件有依法不得代理之情事可以憑認。本院審酌繼承人已以匯款方式補足受監護宣告人對被繼承人應繼分不足部分,就被繼承人遺產之分割應無不利益之情事。另關係人為大學畢業,有畢業證書影本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教育程度註記欄之記載可參,是以關係人具一定之智識程度,於辦理被繼承人遺產分割事件衡情應能維護受監護宣告人之權利,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裁判日期:2020-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