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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9 年司繼字第 2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207號聲 請 人 榮民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筱貞非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相 對 人 陳金連

康瑞麟康瑞宏康瑞萱 桃園市○○區○○路○○○巷○○號上列聲請人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民國109年5月29日所為之裁定,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主文第二項「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邱玉蘭遺產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康德根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裁定亦準用之,觀諸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規定自明。

二、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裁判日期:2020-0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