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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9 年司繼字第 3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362號聲 請 人 張伍春香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杜光榮除戶謄本及聲請人所陳報,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杜美春之戶籍謄本(請持本裁定至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勿省略)。

(二)本院所選遺產管理人,未善盡遺產管理人職責之事實及證據。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0 分機575)洽詢。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

裁判案由:解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0-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