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434號聲 請 人 京華好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紹平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被繼承人林強允除戶戶籍謄本(請持本裁定至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0 分機575)洽詢。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