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家補字第10號聲 請 人 花蓮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徐榛蔚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
(二)被繼承人廖文建之除戶戶籍謄本(請持本裁定至戶政事務所申請,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事股書記官陳雅君(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575)。
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