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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9 年司聲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聲字第105號聲 請 人 陳賢章相 對 人 陳賢明相 對 人 陳卉蓁相 對 人 邱柏愷相 對 人 邱柏豪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扣押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後,迄未起訴,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司全字第38號假扣押事件、本院109年度司執全字第22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卷宗,並查詢本院案件繫屬狀況無誤,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參,是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限期起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裁判日期:2020-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