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9 年司調字第 14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調字第141號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許永欽上列聲請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與相對人黃泰淵間償還補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黃泰淵間償還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發函檢送調解意願表予相對人,經相對人函覆表示無調解意願,有送達回證及調解意願調查表在卷可稽,可見本件顯無調解成立之望,堪認為不能調解,是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定緯

裁判日期:2020-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