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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9 年司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字第7號聲 請 人 林世昌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擔任恆伸石材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財產更正事冗長複雜,至今終完成初步,聲請裁定准予展延任期,繼續處理其他公司事務至段落完成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清算人未於上開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同條第4項亦有規定。準此,清算期間原則上自清算人就任之日起算6個月即告屆滿,清算人如認無法如期完成清算,自應於就任之日起6個月內之清算期間向法院聲請延展清算期間,以利主管機關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管理,並保障股東及公司債權人之權益,否則清算期間一旦屆滿,自無從再行延展。清算期間屆滿後,清算人倘仍未清算完結者,清算並非完結,清算人仍應繼續執行其清算人之職務,惟不應再允其聲請展期清算,否則公司法第87條第4項之罰鍰規定即成具文。

三、經查,恆伸石材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前於民國89年間經主管機關命令解散,經選任第三人林世堂為清算人並予備查;嗣於107年間公司股東再次推選聲請人為清算人,經本院於107年12月4日以107年度司字第22號函准備查,並請聲請人依公司法規定儘速進行清算程序,且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等情,有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本院107年度司字第22號變更清算人案卷可稽,應認屬實。

四、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展延任期」,因聲請人既為該公司清算人,於依法解任其職務前,並無展延清算人任期之必要。此外,聲請人經本院107年12月4日以107年度司字第22號函准備查擔任清算人,未能遵期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復未於法於期限屆至前,敘明理由聲請展延清算期間,乃於逾期甚久後之109年3月2日,始聲請展期清算期間,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展延清算期間,亦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裁判案由:展延清算期間
裁判日期:2020-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