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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9 年勞訴字第 1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訴字第1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繆賢國訴訟代理人 孫裕傑律師(法扶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巧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3日本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11年1月17日命補繳上訴裁判費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暫免之訴訟費用,由國庫墊付。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

二、查上訴人於109年12月16日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並提出中低收入戶證明為釋明,經審核尚無不合,准予訴訟救助,暫免預繳上訴費用,此有109年度救字第69號裁定附卷可參,本件既經准予訴訟救助,即無須補正上訴費用,其上訴程序已非不合法,則上開補費裁定,似無必要,爰依上開規定,應予撤銷。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敬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張芝瑜

裁判日期:2022-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