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更一字第1號上 訴 人 登亞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新榮訴訟代理人 吳順龍律師
黃佩成律師張致祥律師被 上訴 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民國110年6月15日上訴駁回之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條第1項前段、中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係對本院民國110年4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揆諸上開法條規定,免徵上訴費。本院前於同年6月15日以上訴人未繳納上訴費為由,裁定駁回上訴人之上訴,顯有違誤,本院自得依職權廢棄上開駁回上訴之裁定。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李可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