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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9 年建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建字第9號上 訴 人 蔡忠欣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譯萱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5,000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應徵上訴裁判費20,5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民事庭 法 官 鍾志雄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添民

裁判日期:2021-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