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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09 年聲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29號聲 請 人 徐榮基相 對 人 林永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74 號),聲請人聲請核發訴訟終結之證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核發本院一百零七年度訴字第一七四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訴訟終結證明。

理 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發給證明,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塗銷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

174 號裁定許可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並持之向該管地政事務所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開訴訟業於109 年2 月14日經第二審判決確定而訴訟終結,爰聲請核發訴訟終結之證明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74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52 號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本院107年度訴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等件影本在卷可稽。是聲請人以當事人之身分,向本院聲請核發訴訟終結之證明,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3項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陳裕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陳姿利附 表:

┌──┬──────────────────┬────┐│編號│不動產 │權利範圍│├──┼──────────────────┼────┤│1 │花蓮縣○○鄉○○段○○○ ○號土地 │全部 │├──┼──────────────────┼────┤│2 │花蓮縣○○鄉○○段○○○ ○號土地 │全部 │└──┴──────────────────┴────┘

裁判日期:2020-04-08